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210406-第七十一條之二修法歷程

bill-1100401070200900 增訂

電動自行車損毀或變造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致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牌照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電動自行車將懸掛牌照,參考本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增訂妨礙牌照辨識及遺失污穢等情事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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