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100401070200900 增訂
未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電動自行車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電動自行車租賃業者,未於租借電動輔助自行車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或未於租借電動自行車予駕駛人前確認駕駛執照資格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具機動力之電動自行車,於驅動後能達較高行駛速度,並於電力未耗盡前可持續行駛,故駕駛人操控時應具備駕駛執照資格,方能操控與應變路況,爰新增第一項。
三、對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促其善盡管理之責,爰新增第二項。
四、由於目前電動自行車行駛道路所衍生之安全問題,有許多係源自租借使用時欠缺足夠的使用說明,惟租賃業者本應教導租用者關於車輛機動力的安全操作與其在道路之行駛規定,或確認駕駛人之駕駛資格,爰新增第二項規定租借者之教導及查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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