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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210406-第六十九條之二修法歷程
bill-1100401070200900 增訂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註銷牌照或換發牌照前,應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現行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規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辦理牌照相關異動作業時,應繳清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規定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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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0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2017, lawline_id=20210406-第六十九條之二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