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19840501-第一條修法歷程

19840501-三讀 制定

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者,得充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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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421-三讀 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

說明
因營衛師證書是取得營養師資格之證明文件,領有營養師書者方得充營養師,爰於現行第一條所定「考試及格」之後增列「並依法領有營養師證書」等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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