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營養師,其已充營養師者,撤銷其營養師證書: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經判決罪刑確定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證書處分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營養師;其已充營養師者,撤銷其營養師證書: 一、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或撤銷營養師證書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