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之: 一、經撤銷營養師證書者。 二、經撤銷營養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者。 三、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送請指定醫院證明身體患有傳染病或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