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19840501-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19840501-三讀 制定

全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省或直轄市營養師公會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但在動員戡亂時期,不足法定單位發起組織時,得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後核准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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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421-三讀 修正

全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應由省或直轄市營養師公會三個以上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內政部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者,不在此限。

說明
一、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而修正。
二、將「過半數」修正為「三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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