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19840501-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19840501-三讀 制定

營養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市)公會,並得設全國營養師公會職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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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17-三讀 修正

營養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市)公會,並得設全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營養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說明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移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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