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19840501-第二條修法歷程

19840501-三讀 制定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食品、家政、家政教育系、組、科或其他研究所畢業,曾任實際營養工作,其服務年資,合於左列規定者:
(一)大學、獨立學院或研究所畢業者一年。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二年。
(三)五年制專科或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三年。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營養師證書,並在國內曾任實際營養工作一年以上,持有證明文件,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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