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19840501-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840501-三讀 制定

營養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執業或遷移事務所,應於十五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報告;死亡者由其最近親屬或當地戶籍主管機關報告,並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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