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受停業處分仍執行營養師業務者,得撤銷其營養師執業執照或營養師證書。
瀏覽版本全文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受停業處分仍執行營養師業務者,得撤銷其營養師執業執照或營養師證書。
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二條營養師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處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