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19840501-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840501-三讀 制定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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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421-三讀 修正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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