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19840501-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840501-三讀 制定

依本法處罰罰鍰、停業處分及撤銷營養師執業執照機關,為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撤銷營養師證書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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