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19840501-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19840501-三讀 制定

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前段規定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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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421-三讀 修正

違反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前段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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