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20040420-第三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40420-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營養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