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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20040420-第三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40420-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營養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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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514, lawline_id=20040420-第三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