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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20040420-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20040420-三讀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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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514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2514, lawline_id=20040420-第三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