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20040420-第二十三條修法歷程

20040420-三讀 全文修正

營養諮詢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營養諮詢機構不得違反其所定之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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