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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20040420-第二十九條修法歷程
20040420-三讀 全文修正
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營養師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營養師指導下實習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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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514, lawline_id=20040420-第二十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