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20040420-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40420-三讀 全文修正

營養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營養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營養師於業務上有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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