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20040420-第二條修法歷程

20040420-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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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7041607020110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說明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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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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