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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20040420-第五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40420-三讀 全文修正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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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514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2514, lawline_id=20040420-第五十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