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20040420-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20040420-三讀 全文修正

營養諮詢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營養諮詢機構或類似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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