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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20040420-第十條修法歷程
20040420-三讀 全文修正
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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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514, lawline_id=20040420-第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