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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20040420-第四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40420-三讀 全文修正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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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514, lawline_id=20040420-第四十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