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29-三讀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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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31407020130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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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122207020090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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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7042307030030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委員林德福等22人提案: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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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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