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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法
20030429-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制定
癌症篩檢醫療機構應主動催促其篩檢之癌前期及癌症陽性個案回院確診,或提供轉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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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56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2565, lawline_id=20030429-第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