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在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犯刑法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或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
三、通緝中。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