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bill-1050414070200300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在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犯刑法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永遠停止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