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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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第三十二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在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犯刑法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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