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640505-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bill-1090225070200500 修正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及其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審核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說明
一、原「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已明訂,為增加募兵誘因,並鼓勵優秀之國軍官兵長留久用,提升國防戰力,對於長期從事軍旅工作之軍人,宜基於「全人生」規劃,由國家提供渠等家屬妥適照顧,以慰渠等長期為國犧牲奉獻之辛勞。

二、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失效,原條例第五條所提供榮眷水電半價補助部分,亦同時失效,致使退除役軍人之家屬之福利措施受到影響,特於第二十四條新增本條文。

三、退除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補助事項屬現行執行之福利措施,極具有宣示性效果。然,相關福利措施僅限於家屬,若家屬先於退除役軍人離世,則相關補助亦同時停止,失去由國家照顧退除役官兵之立法本意,顯不合理。故本條例略為修正原「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將退除役官兵本人納入水電補助範圍。

四、本條退除役軍人之「家屬」仍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二條條文規定之範圍,僅增加保障退除役軍人本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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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505-三讀 制定

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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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早年軍人待遇不佳之時空背景下,政府特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中訂定各種退除役官兵優先適用之條款,以體恤、照顧軍人。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於上開時空背景之下或有存在之必要。惟歷經時代變遷,軍人待遇早已大幅調升,服役滿一定年資者亦可領取月退休俸,不同於早年生活清苦之情況,上開規定賦予退除役官兵優先申請管制執照之權利,似已不具正當性。
四、輔導會表示,民國一○○年迄今,五年間無任何退除役官兵根據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及領用事業或營業執照。上述資訊顯示,已少有退除役官兵循本條例規範取得事業、營業登記之相關優遇,本條顯已不敷時代變遷下、退除役官兵之需,故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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