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640505-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bill-1090914070100100 修正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措施及補貼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說明
一、因勞動部、經濟部等主管機關已訂有相關低利創業貸款規定,退除役官兵亦可適用,又為鼓勵退除役官兵之創業,爰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將現行條文之「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規定,修正為「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列為第一項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輔導會訂定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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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90918070200300 修正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貸款人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已申請其他法令性質相同之補助或補貼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一、勞動部、經濟部等主管機關已訂有相關低利創業貸款,退除役官兵亦可適用,為避免政府資源重複使用,修正舉辦小本貸款及洽請金融機構低利貸放等規定。

二、依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爰於第一項增訂對創業之退除役官兵,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為避免政府資源重複使用,爰增訂第二項。

三、創業輔導措施、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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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505-三讀 制定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舉辦之小本貸款,得由輔導會分別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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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三讀 修正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措施及補貼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說明
一、因勞動部、經濟部等主管機關已訂有相關低利創業貸款規定,退除役官兵亦可適用,又為鼓勵退除役官兵之創業,爰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將原條文之「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規定,修正為「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列為第一項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輔導會訂定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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