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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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致政-部分條文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條件、優先順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章或獎牌,或其他非獎金性質之獎勵,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激勵退除役官兵就業意願,培養專業技能,促進長期穩定就業,對參加職業訓練訓後就業或推介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得發給相關穩定就業津貼。
前項穩定就業津貼之申請相關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十一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貸款人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已申請其他法令性質相同之補助或補貼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十三條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並於參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具關聯性者,得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十四條

退除役官兵患病或負傷者,由輔導會所設榮民醫療機構免費或減費治療之;非榮民醫療機構就醫所需費用,輔導會得予補助。
前項減免及補助費用之申請資格、條件、補助範圍、金額、項目、作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之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輔導會核可後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十九條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發給就學生活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第二十七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其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審核程序、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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