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640505-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bill-1051026070201300 修正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訂定之。

說明
一、現行條文規定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自費方式,併同退除役官兵入住榮家。倘若該退除役官兵亡故後,不得繼續居住榮家。本條例修訂第二項,將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納入。

二、考量第二項收助對象,不應影響退除役官兵安置榮家之權益,及落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明訂輔導會訂定收住對象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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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505-三讀 制定

就養機構由各省(市)政府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採全部供給制,並對傷殘人員酌予傷殘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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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121-三讀 修正

就養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採全部供給制,並對傷殘人員酌予傷殘重建。

說明
就養機構原由各省(市)政府設立,經費由省(市)政府負擔,現為改善地方財政,將省市榮家經費一律移由中央負擔,爰予修正本條例,將就養機構改為由輔導會設立,以統一事權,簡化作業程序,爭取時效,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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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6-三讀 修正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對就養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以自費方式併同安置;其條件,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一、目前安置榮家之就養榮民,如有配偶,而無法共同生活,勢必造成諸多困擾,基於人道立場,為使彼此共同攜手安享晚年,並符現況,爰增訂第二項,其配偶可以自費方式併予安置。
二、原條文後段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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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三讀 修正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
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一、原條文規定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自費方式,併同退除役官兵入住榮家。倘若該退除役官兵亡故後,不得繼續居住榮家。本條修正第二項,將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納入。
二、考量第二項收助對象,不應影響退除役官兵安置榮家之權益,及落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將條文後段調整為第三項,明定輔導會訂定收住對象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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