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bill-1051026070201300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