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640505-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bill-1090914070100100 修正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說明
一、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之專業學識、技能及就業競爭力,協助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學業,除補助就學所需學雜費、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外,經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於現行條文增列退除役官兵為中低(低)收入戶者,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以減輕退除役官兵於就學期間之生活負擔,使其能專心向學,並列為第一項。

二、又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並經檢討法規命令報行政院核定之必要性,爰將現行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明定退除役官兵學雜費補助、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及金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090918070200300 修正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發給就學生活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為提升退除役官兵專業學能及就業競爭力,協助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學業,除補助就學所需學雜費外,並依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爰於增訂退除役官兵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以減輕就學之退除役官兵生活負擔,使能專心向學。
瀏覽版本全文

19640505-三讀 制定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及生活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

瀏覽版本全文

20021126-三讀 修正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其補助及獎勵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一、現行所定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之「生活費」一項迄未實施,爰予刪除,以符實務現況。
二、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部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業已有所規定,為符授權明確之要求,爰酌作文字修正。
瀏覽版本全文

20201230-三讀 修正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說明
一、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之專業學識、技能及就業競爭力,協助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學業,除補助就學所需學雜費、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外,經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於原條文增列退除役官兵為中低(低)收入戶者,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以減輕退除役官兵於就學期間之生活負擔,使其能專心向學,並列為第一項。
二、又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並經檢討法規命令報行政院核定之必要性,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明定退除役官兵學雜費補助、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及金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