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19640505-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bill-1090918070200300 修正

退除役官兵患病或負傷者,由輔導會所設榮民醫療機構免費或減費治療之;非榮民醫療機構就醫所需費用,輔導會得予補助。
前項減免及補助費用之申請資格、條件、補助範圍、金額、項目、作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一、考量退除役官兵至非榮民醫療機構就醫時,輔導會得予補助所需費用,爰增列第一項後段,以符實需,並將「榮民醫院」,修正為「榮民醫療機構」。

二、減免及補助費用之相關補助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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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505-三讀 制定

退除役官兵患病或負傷者,應由輔導會所設榮民醫院免費或減費治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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