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50601070201000 增訂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離職之官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退輔會轉投資公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常務(駐)監察人、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也在二至四成之間。政府資本若低於百分之五十便不是國營企業,不受政府監督,但退輔會對該公司仍有實質掌控力。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休人員若至轉投資公司下擔任管理工作,可能因其原先在輔導會中原長官、下屬關係,致使管理困難,或有私相授受之情事。
四、再者,若公司監督與經理都為同一體系,且未設有利益迴避措施及旋轉門條款,官員容易利用職務累積退休後轉業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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