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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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致政-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四條之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離職之官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退輔會轉投資公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常務(駐)監察人、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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