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90918070200300 增訂
輔導會為激勵退除役官兵就業意願,培養專業技能,促進長期穩定就業,對參加職業訓練訓後就業或推介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得發給相關穩定就業津貼。
前項穩定就業津貼之申請相關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及臺北市政府所訂「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增訂得發給相關津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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