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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二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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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428-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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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1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117, lawline_id=19881117-第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