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19881117-第二條修法歷程

19881117-三讀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瀏覽版本全文

20000428-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主管機關。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