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但聘僱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規定工作者,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一年,雇主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瀏覽版本全文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重大工程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