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20011221-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20011221-三讀 全文修正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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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三讀 修正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說明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已廢止,已改由就業保險法規範,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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