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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20011221-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20011221-三讀 全文修正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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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三讀 修正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說明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已廢止,已改由就業保險法規範,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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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61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615, lawline_id=20011221-第二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