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20011221-第六十九條修法歷程

20011221-三讀 全文修正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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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三讀 修正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說明
外勞入境三個月內逃跑者人數不斷上升,主管機關一味的處罰雇主,卻忽略追究仲介機構的輔導與照顧的責任,並不公平,爰配合第四十條之修正,酌修原條文,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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