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三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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