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三十九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公私場所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管理辦法之規定,致嚴重污染海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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