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三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外國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但經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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