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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三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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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723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723, lawline_id=20001013-第三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