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三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棄置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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