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九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
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
第一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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