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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實施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
前項海洋棄置或焚化作業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水質狀況,劃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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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3723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3723, lawline_id=20001013-第二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