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1013-第二十三條修法歷程

20001013-三讀 制定

實施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之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之管理人,應製作執行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作業之紀錄,並定期將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及接受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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